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经核查,您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我委市政公用科工作人员及时与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调查核实情况。了解到大良供热站对木秀园二网出水温度43度,回水温度36度,满足小区达标供热,接到您反映的不热问题立即通知站长排查检修不热原因,经站长反馈您居住木秀园16-1-102室,位居1楼,楼上停暖、对面停暖,整个楼门只有两户用热。停暖户吸附其热源导致室温偏低,后供热站安排测温人员为您家测温,室温16.5度。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我委已责成凯森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条例执行测温及退费。对您产生的不便我们深感抱歉,望您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7日